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而设置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机构闲置、低效、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的运行平台。
第四条经市政府授权,委托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集团)管理运营公物仓,公物仓运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维护保养、进出仓运输、仓储库房管理、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市国投集团对公物仓管理运营进行成本核算,市财政局及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公物仓管理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关运营费用。
市国投集团利用现有(闲置)场所建设实体仓总仓,存放管理各单位纳入公物仓中使用频率高、占地面积小、方便运输的资产(如电脑、打印机、碎纸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空调等)。
各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各自现有场所建设实体仓分仓,存放管理各单位纳入公物仓中保管条件较高、拆装不方便、运输成本较高的资产。
市国投集团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即“虚拟仓”,对实体仓中所有资产实行“一物一码”,赋码管理,实现“虚实相符”,做到资产入仓、在仓、出仓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器、专用设备等)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闲置的资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改制、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除满足自身人员使用以外的多余资产。
(四)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而设置的机构和批准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新增资产(包括购置、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牵头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公物仓资产的入仓、调拨等事项皇冠·体育综合,提出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申请。
(五)配合完成公物仓分仓设备的借用、归还和调拨等程序。
第十二条市国投集团作为受托运营机构,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入仓、调拨、借用、归还等手续办理,负责仓内资产的维护保养、进出仓运输、仓储库房管理、设备设施维护等。
(四)负责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
第十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需做好资产清查入仓工作,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的资产。每年年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皇冠·体育注册,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移交公物仓管理。
(二)更新淘汰置换的资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更新淘汰置换资产,应申请移交公物仓管理。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改制、合并时的所有资产应在机构撤销或注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进行清查盘点和资产清算,登记造册后优先满足机构人员分流使用,多余资产移交公物仓管理。
(四)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批准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新增资产(包括购置、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个月内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管理。
(一)提出申请。各单位根据总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向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及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入仓申请。
(二)审批。对于拟移交总仓的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入仓移交清单》(附件1)。
(三)资产入仓。市国投集团根据《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入仓移交清单》(附件1),与资产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并将资产清点入仓。资产调出单位根据《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入仓移交清单》调整相关资产账务。
第十五条公物仓分仓入仓流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将闲置及更新淘汰有价值但保管条件较高、拆装不方便、运输成本较高资产纳入公物仓分仓管理,形成台账,并将《市级政府公物仓分仓资产台账》(附件4)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二)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借用单位提出的资产借用申请进行审批,并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附件3)。
(三)资产借出。借用单位凭审批后的《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附件3)与总仓/分仓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审批的《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作为办理资产使用后续工作的依据。
(四)资产归还。借用结束后,借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资产归还申请,确认资产无误后交回借出部门。资产借用最长时限为1年,超出时限需重新续借。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借用期间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因借用单位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二)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产调拨申请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仓移交清单》(附件2)。
(三)调拨。申请单位凭审批后的《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仓移交清单》(附件2)与总仓/分仓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涉及资产调拨的单位要做好实物管理,凭《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仓移交清单》(附件2)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仓内资产需报废处置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国投集团应定期开展资产清理盘点,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加强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符合公物仓入仓范围资产入仓情况的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2.“移交类型”填大型活动(会议)、机构撤并改制、闲置、罚款收缴、处置资产、政府采购资产等。
2.“来源情况”填大型活动(会议)、机构撤并改制、闲置、罚款收缴、处置资产、政府采购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