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的增值税报销有风险吗?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天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22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票面注明税率17%,税额0.17万元,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无明细清单),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收。请问财务人员处理是否正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开具需要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内容完全一致,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根据本案的资料:天百公司2017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票面注明税率17%,税额0.17万元皇冠·体育登陆,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无明细清单)皇冠·体育官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应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办公用品内容清单或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