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避不可避的问题,很多公司都有,比如招待宴、工作餐、赠送礼品等等;但很多公司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经常出现问题,存在很多风险,可能一不小心就引起了税务局的关注!
最近朴税就看到真实案例,业务招待费、赠送客户礼品等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做做调整被认定为偷税!应该如何做调整呢?赶紧跟着朴税一起看看吧!
某公司2012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2550.30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79417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897.09元(579417×0.5%),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14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053.21元(22550.3-2897.09+1400);
2014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7084元(其中购物卡支出7000元,用于赠送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8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4090元,同时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43208.77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6202.77元;
2015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532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330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659元,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2192元,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100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74元;
对该单位多列支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处少缴税款的50%罚款共计597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7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6677.46元。
如上文案例,税局已经明确做出标注:业务招待费限额为xxx元,但该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却未作调整,业务招待费大大超过了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临近节假日,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福利,也有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赠送给客户礼品(如购物卡等);
然而无论是将购物卡等礼品赠送给外单位人员,还是发放给本单位人员,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可能会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举个错误例子:某公司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承担了客户的往返机票、住宿费,将这部分费用计入了差旅费。
那什么时候该计入差旅费呢?比如:A公司员工到B公司参观,其往返的机票、住宿费是由A公司承担的,由于是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这时候就应计入差旅费了。
实务中常有企业为非本公司员工承担费用并计入差旅费的情况,如上文案例,很可能就是因此而被处罚。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一份。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2)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注:购入时取得用于不得抵扣专用进项税额,可以价税合计入账,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抵扣即可。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对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与送礼,虽然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但是增值税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送礼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皇冠·体育、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中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我们都知道现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端代扣个税都要落到明细个人头上,而具体到每个人是需要个人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申报号的。
在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偶然所得的申报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即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可以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汇总申报页面如下:
所以说,啥都给你准备好了,你送了礼没代扣个税,那风险就得自己担着了,当然肯定很多企业都没这么干,但是呢,如果税务局要检查,那肯定是依法检查,这个送礼个税的相关法规规定也就是上面这些了。
案例分析:商贸企业将库存的礼品赠送给客户,该礼品的购入价格是5万元(不含税),适用的税率是13%。
企业所得税应该视同销售,有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产生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填报需要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数据如下:
这里由于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是一样的,最终不影响纳税调整额,但数据还是要填报的,因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是含着视同销售收入的,填写完整对企业是有利的。
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不做视同销售调整的话,业务招待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05%*100000=50元。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差旅费津贴”是针对异地工作的职工,异地工作时产生的皇冠·体育网址,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的一种补贴。由于这些费用属于职工预支费用的补偿,所以“差旅费津贴”是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很多财务人员听到免除个人所得税时,马上想到的是,“差旅费津贴”可以给自己节省多少税负,给员工节省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要明确,“差旅费津贴”是职工差旅过程中发生费用的补贴,有出差,才有“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发放数额,分为按标准入账与按实际支出入账两种。
我们说过,差旅津贴是对职工异地伙食费,市内交通费、通信费等的一种补贴。会计可以选择对出差职工的餐饮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进行了报销入账。入账科目为“差旅费”,支付给职工的报销费用,不属于工资,不计个人所得税,享受全额税前扣除。会计一旦选择据实入账,则不能再给该职工发放差旅津贴。
由于出差期间,上述的获取是有一定难度的。企业也可以先择,放弃对异地餐饮、公杂费进行报销,而是按照企业标准发放“差旅费津贴”。发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公开出差标准制定。同样,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享受全额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对“差旅费津贴”并没有硬性的报销上限的规定,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会允许入账。在实际税务过程中,一般会以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标准来执行。当然也不是说企业的“差旅津贴”高出了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出差补助标准,就不能入账,不能享受免税个税待遇。但高出的额度,一定是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偏离实际。
江苏省标准: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限额标准为1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标准为80元,也就是每天的差旅津贴标准为180元。江苏企业给出差职工一天发放200元、甚至再多一些的差旅津贴,我们都可以视为合理范围,毕竟企业职工的伙食,交通费、以及享受的级别待遇不同,可以有适当的提高。但企业如果给职工每日发放500元差旅津贴,特别是这名职工工资才8000元/月,那么这个“差旅津贴”就不合理。有逃避个税的嫌疑。
1、“差旅费津贴”一定要按出差天数算。差旅费津贴的入账凭证,需要差旅费报销、出差凭证、发放凭证(与工资一起发放的需要工资单签收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不能提供差旅证明的“差旅费津贴”按工资计个人所得税。
2、“差旅费津贴”不能只有个别人享受。同样是出差,如果只有个别人享受“差旅费津贴”,而其职工没有差旅费津贴。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逃避个税。
3、高标准的“差旅费津贴”最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定佐证。税务机关对“差旅津贴”标准的回复一般为“如企业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如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行政机关的出差补助标准。”一般低于行政机关出差补助标准的津贴,税务机关是不会过问的。高于行政机关的出差津贴,就需要有企业内容规章制度予以证明,是合理补贴,而不是逃避个税。
“差旅费津贴”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二级明细科目。账务处理与其他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方式相同。当发生“差旅费津贴”时,根据职工岗位,归集入对应科目。分录如下:
差旅费应如何入账?进项税如何抵扣?能否全额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征收个税?朴税提醒,参考这个来……
对于差旅费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目前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实务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差旅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准则并无具体规定,仅在会计科目“管理费用”的使用说明时提到一点。根据差旅费报销人员性质不一样,按照会计原则,实务中的差旅费报销主要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和“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两个会计科目。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差旅费,需要分析后,遵循会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计入的会计科目。
对于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人员出差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其独立董事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计入的是“管理费用——董事会经费”;销售部门或营销部门为销售产品、市场推广等计入“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对于这些费用支出,税法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在票据等方面符合规定就可以直接扣除。
比如,制造型企业产品加工过程中,有一个环节需要委外加工,但是企业又不放心受托加工方的质量控制,决定安排生产技术人员到受托方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现场质量控制。发生的差旅费应先计入“制造费用”,而后按规定计入存货的成本(计税基础)。
(2)通过“在建工程”计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基建部门为施工建设而发生的差旅费,应先计入“在建工程”,然后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
(3)通过“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企业研发人员为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而发生的差旅费。属于费用化支出的,在当期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属于资本化支出的,按规定的进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
(1)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范畴的企业为达到宣传的作用,邀请消费者或客户到公司参观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
(2)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的企业因交际应酬等发生的差旅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
企业报销的属于员工福利性质或福利部门人员出差费用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
自2019年4月1号之后,差旅费抵扣家族中,又填了新成员。下面来聊一聊,差旅途中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虑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多数情况下提供的是车票、船票、机票等,而不是增值税专用,39号公告同时补充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但是,并不是所有差旅费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一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中就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31号公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一般出现在包车的情况下。这时,就需要正确开具,该填写的信息必须要求完整而正确的填写,只能填写企业的信息,而不能填写为员工个人的信息。
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
在一些单位存在差旅费延后报销的问题,需要特别检查票据上的时间,避免出现不该抵扣进项税额也抵扣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税〔201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自有车辆:出差途中产生费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注明的税额抵扣,如果取得的是普票则不允许抵扣。
私车公用:出差途中产生的加油费专用,可以认证抵扣; 注意:一定要签订租车协议,并约定加油费、停车费等由公司承担。
1.住宿费的发生时间是否集中发生在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国庆等;消费的酒店是否集中在景点、旅游区;
4.员工因公差旅发生住宿费报销,是否有注明事由的单位出差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如:航空客运行程单、登机牌、道路客运、保险等;
5.企业内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在内部人员编制、费用预(核)算、报销等方面是否进行了分别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购进的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相应栏次中。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纳税人申报的旅客运输服务,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还是其他扣除凭证,都要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进行统计,该栏次数据不会汇总至第12栏次“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其中《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1)2019年4月取得客运增值税专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1000元,增值税税额90元,抵扣进项税额90元;
(2)2019年4月取得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不含税金额2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抵扣进项税额180元;
(3)2019年4月取得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公交卡充值),上注明不含税金额2000元,税率栏“不征税”,增值税税额0元,抵扣进项税额0元;
(4)2019年4月取得航空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上注明票价5000元,燃油附加费0元,机场建设费20元,合计金额5200元,抵扣进项税额5000÷(1+9%)×9%=412.84元;【注意:机场建设费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5)2019年4月取得高铁票,票上注明金额3000元,抵扣进项税额3000÷(1+9%)×9%=247.71元;
(6)2019年4月取得客运大巴的,上注明金额2000元,其中有800元的客运大巴的没有旅客身份信息,抵扣进项税额(2000-800)÷(1+3%)×3%=34.95元;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错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作转出处理 。
案例2:公司为客户报销来往机票,金额1470元(票价1320元、燃油附加费(YQ)100元和民航发展基金(CN)50元)
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规定,只有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规定,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国际机票不可以抵扣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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